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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劳动者维权普法小知识

123发布时间:2023年4月27日 东莞大朗律师  

导读

“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除了“5天小长假如何度过”是近期大家所热议的话题之外,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话题也备受关注。例如员工未按公司规定方式打卡被开除,能要求赔偿吗?

- 致敬每一位认真的劳动者 -



★案情回顾★


雷某于2017年10月22日入职某信息技术公司,系该公司业务员。2021年11月起,公司实施线上打卡上班,规定业务员每次签到按系统要求上传两张现场拍摄照片,一张门头照,一张以店内陈列为背景的自拍照。若业务岗考勤签到弄虚作假一次(含)以上三次以下,一经公司核实,扣除当天工资并处罚1000元,全公司通报批评;业务岗签到弄虚作假三次及以上,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作开除处理。业务员在平日上班签到的时候,除了午休时间,每个小时内都至少需要一次签到。

2021年11月24日、25日、26日、29日,因雷某上班打卡不规范,公司多次发送整改通知后仍未整改,30日,公司向雷某发送员工辞退通知书,并以雷某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条例为由,对雷某作出开除处理,开除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

雷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本案中,雷某确实存在上班期间打卡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但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一般或者轻微的过失,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案涉公司制定的上班打卡制度程序繁琐、要求严苛、次数多,且该项制度刚刚制定不到一个月,公司未组织员工对该项复杂繁琐的上班打卡制度进行教学培训,存在打卡不规范属于正常现象。


法院认为

案涉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不合理性,雷某的违反行为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公司解除与雷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向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雷某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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