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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服务代理协议

12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日 东莞大朗律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紧密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北京联络处,并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在京活动提供联络服务。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为甲方在京业务提供联络、预约、订单管理等商务秘书服务。
  2.为甲方在京期间提供交通、住宿起居以及娱乐等生活秘书服务。
  3.为甲方来京拜访名人、院士或科研院所等重要公关活动提供联络、预约服务。
  4.为甲方协调相关政府部门,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代理咨询服务。
  5.为甲方在京投资提供必要的帮助。
  6.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服务。
  7.甲方需要乙方办理的其它服务事项。
  三、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要的各种信息和文件资料。
  2.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
  3.根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个月,协议期满后可以延长,具体细节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服务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万元/年,当年费用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以后年度费用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六、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无意义,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即告终止。
  七、其它条款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作为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同样有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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