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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撞倒老人后逃逸 伤者抢救死亡

12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东莞大朗律师  

女子撞倒老人后逃逸

说起交通死亡事故,人们想到的多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事故。而在济南闹市区发生了一起少见的事故,一辆电动车在超越自行车的过程中,将骑车人连人带车撞倒在地,骑电动车的女子只回头看了一眼就逃离了现场。这是2016年12月28日发生在历山路与解放路路口的一起事故,由于颅脑严重损伤,骑自行车的老人次日身亡。民警查看100多处监控视频,锁定了肇事电动车。肇事电动车车主已投案自首。

2017年新年第一天,王某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对于撞人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邓家骥说,王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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