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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买卖房屋合同私协议怎么写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协议有哪些区别?

123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2日 东莞大朗律师  Tags: 农村买卖房屋合同私协议怎么写有效,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协议有哪些区别

 钟春标主任,东莞大朗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农村买卖房屋合同私协议怎么写有效

一、农村买卖房屋合同私协议怎么写有效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镇村号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2、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共万仟佰元,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付给甲方。

3、双方同意于年月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

4、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好过户手续。

5、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缴纳的税费,由方负担。

6、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经房地产交易主管机关审核后,上述房屋产权归乙方。

7、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中证人:章

年月日

二、农村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农村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系对农村房屋交易过程中为维护交易安全而制定的一种原则意义上的管理性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

2、这一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属于取缔型的禁止规范。故违反上述规定并不必然导致交易行为及缔约合同的无效。

3、对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不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致使标的物不能交付的,应承担违约。

农村房屋在交易时,应办理这类房屋的登记变更,保护购买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旦房屋管理部门对这类房屋的姓名更改后,这类房屋归属登记当事人所有。如房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可以用来交易,无法办理登记过户。

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协议有哪些区别?

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协议有哪些区别

两者的区别如下:

买卖合同只有少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

买卖合同是买方与买方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签定合同或者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双方之间完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无需当事人自己完成。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仅表示有购房的意向,后者是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签定,居间协议自然就解除了。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特征

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保密约定

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

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特征:

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房屋习卖合同与居间协议实质上的差别是很大的,而且其中的内容也会不一样,对于当事者就要按照实际情况的不同来进行签订,而对于居间协议的签订也一定要注意保密,以免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因此,不同的情况,处理的方式也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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